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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台两地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比较研究的启示

来源:北京农业信息网

时间: 2006-12-4 9:48:20

  

  法律还规定:从事同一经营业务且7人以上,就可申请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还可建立联合社,有业务性联合或社务性联合两种。合作社内部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社务会。

  产销班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依托于农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活动。

  启示之五:农政主管部门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做法:重视立法,资金扶持,培训辅导,组织考评,高效管理,奖励先进、学理研究。

  组织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需要政府行政部门做什么?台湾的实践是以上7个方面的事情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重视。这方面经验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对加快推进北京市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建议一:借鉴台湾有益做法,不失时机地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引导。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正在逐步成为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点。目前是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好时机,要不失时机地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地组织引导广大干部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目前京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名称、组织形式多样,且相互渗透,很不规范。有的名为合作社,并不具备合作制性质;有的叫协会,实质是股份合作企业;有的在协会内部又成立合作社,等等。二是多数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及服务功能比较单薄,真正能实行联合销售的组织,比例还较少,使许多特色农产品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影响农民的收益。三是很多农民合作组织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规范。四是对试点单位缺乏具体的组织和辅导工作,有些地方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还不很清晰,直接影响到示范作用的发挥。

  因此,突出以规范化发展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构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组织体系,是新农村建设制度创新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议二:以促进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步伐。

  从指导思想上说,推进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主要是:在允许多种力量参与兴办合作组织的同时,要确保农民成员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成为合作组织的主人,建立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原则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合作组织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实现合作组织高效管理和运作,不断提升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内部凝聚力和产品竞争力,为农民收入增长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构建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使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

  建议三:坚持合作组织以农民为主体。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

  目前京郊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出现了多样性态势:有农民自主兴办的;有龙头企业引导办的;有运销大户领头办的;也有农口服务机构及供销社牵头兴力、的。无论是哪种形式力、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都要注意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确保在合作组织中农民成员的主体性,我认为这是当前加强规范化工作中,关系到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建议四: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创新京郊特色农产品的产销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创建特色产品产销合作组织的新模式。

  借鉴台湾这方面的经验,探索创建农民产销合作组织新模式,为提升京郊特色产品产业化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农民收入增长建立长效性制度保障,这是京郊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建议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有计划地重点充实农民合作组织在加工、流通环节的服务功能,引导农户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实现特色产品的联合运销,减少特色产品在流通中的利益流失,切实让农民分享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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