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农业资讯 | 新 农 村 | 一号文件 | 政策法规 | 法律咨询 | 农业图书
地震预防 | 供求信息 | 地方特色 | 农业运输 | 劳务培训 | 科研成果 | 会议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远程
今天是:
本站公告:
2008北京奥运会比赛标识展示  2008-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来源: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间: 2008-1-20 3:44:44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7页  1  2  3  4  5  6  7  

 
农业图书
陕西乡村游
陕西苹果
关于远程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西安宠物 | 陕西乡村游 | 广告服务
 
网监备案序号:XA11907
Copyright © 2008 SXYCNY.COM All rights reserved.远程农业群:67210947  
陕西远程农业网:陕西省内农业信息量最大、辐射农业产业最广的门户型网站
陕ICP备06007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