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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新农村:土地何不归农民所有

来源:光明观察

时间: 2006-11-15

  [该文是《经济学茶座》2006年第2期中《我这一辈子:一个老农眼中的土地制度变迁》的下篇。本文写作中参考了许多学者的文章,引用了许多文献中的资料和观点。因为本文是一篇通俗性的文章,而非学术论文,所以这里就不列出相关文献了。]

  回乡探亲和土生老爹聊天,老人聊起一生经历,无意中从一个亲历者的视角反映了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对此话题我很感兴趣,聊着聊着,一直谈到了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看法。

  一、土地何不归农民所有?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八十年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人主张这种土地制度要长期坚持下去,也就是说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拥有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这样的土地制度你认为不好吗?”我知道这个问题争议很多,正好请教一下老人。

  “集体?活了八十来年,我到现在也不明白什么是‘集体’,谁是‘集体’?谁的‘集体’?我们村的农户合在一起算是一个集体吗?好像是。可是这个集体是我们的吗?是我们的为什么这个‘集体’的事我们说了不算?人民公社时,我们既不能决定种什么,也不能决定种多少,更不能决定怎么种!实行承包制以后情况有了很大改善,至少我们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决定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了。可是所谓集体所有的土地我们仍然没有自主权。

  我弄不明白谁是这个‘集体’的真正主人,如果是集体内的农户,农户是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如果是,我们为什么无权处置这些土地?处置这些土地为什么不经过我们同意?如果不是,谁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吗?那为什么叫集体所有制?”

  我一时语塞,感觉不容易回答老人的这些问题,只得继续提问:“你觉得现行土地制度有何缺陷?”

  “据说保持现行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平,使得农村可以随着人口的变动随时调整土地分配格局,保证每个农民大致平均地拥有土地。可以要这样的话,土地必须随人口变动随时调整乃至重分,这样每个农户就不能长期稳定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谁还有积极性对土地作长期投资呢?前面我们说过,一块土地农户不能长期拥有,就很可能会掠夺性经营。而且,如果频繁调整土地,土地转包、租赁就很麻烦,那么那些种地能手就很难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看来政府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为了避免这一后果,规定土地承包期要在三十年以上,据说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六十年以上。甚至还提出了 ‘生不增,死不减’、严禁土地调整的原则,这样的规定当然有助于鼓励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但上面所说的公平问题也就谈不上了。因为三十年是一段很长的时期,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各户的人口变化很大。三十年不变,也就失去了随着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保证农地均分的功能了。显然,现行土地制度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

  让我说,既然承包期已经延长到三十年甚至六十年了,何不干脆实行完全的土地农户家庭所有制度,把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农民呢?就像当年土改时那样。其实,这样做无非是将承包期延长到没有期限,并给予农户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你是说土地归农户个人所有?有人说中国国情特殊,不能实行这种制度”。

  “国情特殊在哪里?不就是说人多地少吗?日本、韩国、还有咱们的台湾,人均土地都比咱们大陆少,不都实行的是土地个人所有制度吗?人家农业不都很发达吗?老百姓也很富,听说人均收入是咱们的十到二十多倍呢。

  世界上哪个发达国家实行的不是土地个人所有制?那个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或者国有制?发达国家都是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而反过来看,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吗?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吗? ”

  “有人说为了解决众多农村人口‘人人有饭吃’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必须均分土地,而土地均分则一定是要以非私有的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并且说什么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均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私有制数百年无法解决的‘人人有饭吃’的生存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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