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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新农村建设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 2006-11-25 11:57:16

  生产发展是前提,生活改善是核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目标和历史任务以后,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在积极行动,有步骤地进行全面试点了。但愿这种行动不要搞成一阵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就是中央文件提出的五句话二十个字: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沽,管理民主。”别看这几句话很简单,但它是在总结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同我们党在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等,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这里是指广大农村说的,而其他是指整个社会说的。它们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协调和同步推进。但我认为, 保持和发扬特色也很重要。

  因此,这个战略目标的提出,是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我的体会,在这五句 话中,最核心的是第二句话“生活宽裕”,真正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而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只能主要依靠发展生产。其他几句话也得以发展生产为前提,或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抓好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发展合作经济由农民自己决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提出来之后,紧接着有一个重大问题需要探讨和明确解决,这就是采取什么道路和方式来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将来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 么?对合作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一个很好的机遇?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我想只能遵循以下两点原则性意见: (1)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推进, 必须从各地的现实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地前进,切忌搞运动,切忌搞一刀切,大呼隆;(2)选择的主体应当是广大农民,他们愿意怎么搞就怎么搞,愿意采取什么形式和道路,就采取什么形式和道路,千万不要由别人越俎代庖,包办代替。上级组织部门,领导干部,可以宣传引导,但决不能强迫命令,瞎指挥。这个问题过去我们吃亏太大了,今后千万不能再犯。

  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实践,我以为新农村建设的依托力量,基本经济制度,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民营 经济,包括家庭农场、个体私营经济等。而不会也不能是上世纪形成的合作社、人民公社那种集体经济的复归。

  发展合作经济不能改变家庭承包

  我认为从道理上讲,在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经济必然是主体,是支撑点。这是因为, (1)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户实际成了农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只有实行适度的联合、合作,才能形成为一股强势力量,同国有经济、大资本集团竞争。这也是全世界合作经济常盛不衰的原因。(2)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在市场经济下,农民只有依靠合作经济,才能走向大市场。否则他们连信息都很难获得,更不要说灵活应对了。(3)发展合作经济,有利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但是实践与理论毕竟是两码事。将来合作经济能否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力量,还要看我们的工作,群众的接受程度。

  为什么在新农村的制度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改变呢?

  因为,(1)从二十多年的实践看,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直是受农民拥护的,它实际是恢复了 农民的自主产权,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十分有效。(2)它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这点,马克思都讲过,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适宜于个体经营。(3)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搞综合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不仅不侵犯农民的产权,而且可以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4)我觉得这也是邓小平同志1990年3月讲农业的两个飞跃的意思。

  供销社在发展合作经济中作用很大

  合作经济是一个广泛概念。前面我们所谈的合作经济,实际上指的是区域性的合作社,类似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前建立的所谓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它并不 包括流通领域中的合作经济,而国外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日本的劳协等,重点是在流通领域。 我国现实中的合作经济,或将来大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经济,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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