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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 法治作支撑

来源:爱农网

时间: 2006-12-7 18:40:15

  农村社会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和谐要通过新农村建设来推动,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法治作保障。

  回顾我国农村改革的启动和深化,主要是靠国家适时、正确的农村政策来推动的。它实际上是在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使得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仍然缺乏全面系统而又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也要发生转变,要靠政策,更要靠法律,把新农村建设置放在一个新的制度环境中去思考,既要把行之有效的农村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又要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制度。

  如何才能把新农村建设建立在法治保障的基础之上呢?

  树立新的法治理念。在新农村建设中培育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的观念,把保护“三农”利益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为此,要改变新农村建设中容易出现的“政府包办一切,农民依靠政府”的状况,政府一方面要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公平、正义、有序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要主动和负责地办好市场和社会自治组织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情,同时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用法律制度激发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以实现农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以法律制度为支撑。过去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更多地是停留在号召层面,而今天的新农村建设,完全不同于以往,它是一种需要实践的行动纲领。在这种背景下,新农村建设与法治建设就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新农村建设推动着法治的发展,而法治的发展又支撑着新农村建设。体现和落实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新型农民的培养、人居环境的改善、乡村治理新机制的建立、农民权益的保护、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等,都必须要以明确的、权威的、稳定的法律制度为支撑。

  完善农村法治运行机制。农村法治的运行应当遵循农村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律,符合农村的实际。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涉农立法要“以农为本”,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涉农立法的内容既要充分保护农村市场主体的私权,又要强调公权对涉农经济的适度干预。涉农立法要吸纳广大农民的参与,使农民对涉农立法有充分的“话语权”。

  当前在农村司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基层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有的司法人员对农民诉讼当事人存在偏见、态度冷漠。诉讼成本高、农民难以承受,导致农民“打官司难”,甚至激发个体或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因此,要合理设置基层司法机构,拉近司法机构与乡村社会的距离,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减少和杜绝政府对涉农案件的不当干预,畅通农民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力求将农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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