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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凸显“农民组织”问题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 2007-2-15 17:05:10

  现在,让农民组织起来呼声越来越高,但质疑的声音仍然存在。其中一个疑问是,村委会就是村民自治组织。既然已经普遍推广村民自治,村委会已经普遍建立,又何必另起炉灶,发展其他农民组织尤其是农会呢?

  的确,现在呼吁搞农会的人,有的是认为村级选举有问题,所以需要农会来体现农民的民主权利。但问题在于:村组织如果真是农民民主选出的,就不需要农会了吗?同样逻辑:城里的政府如果也民选了,是不是就可以取消工会、商会乃至类似民间组织?这个问题归根到底就一句话:“有了民主政府还要不要公民社会?”既然民主政府是民选的,已经代表了人民,所有的公民组织是不是都可以不要了?这是一个太简单的问题,怎么会成其为问题呢?

  现在关于村委会到底是政权组织还是村民自治组织,是有争论的。但我觉得这争论的意义并不大,原因何在?在真正的宪政体制中,只要实行地方自治或者社区自治,基层政府就是自治组织,没有两者只能居其一之说。但这种自治组织是一种特殊组织,即公权力组织。这就决定了:第一它不可能是多元化的。左派、右派可以竞选执政权,但选上来的只能有一个。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既有一个左派政府,又有一个右派政府。那么,例如,在右派政府执政时左派如何表达其集体诉求?第二民主政权是一个地域性组织,从理论上讲它要代表所在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可能只代表其中某个群体的特殊利益。后者比如工人的利益,农民的利益,工商业者的利益等,仍然需要各自的成员组织来分别代表。

  农会不是“民主政权”,这当然不是说乡村不存在民主问题,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农会是维护成员自身权利的组织,政府是对别人行使权力的组织。农民如果能够自由组织农会,官员即便并非民主产生,其权力也会有制约,不能随意侵犯农民的权益。相反,如果农民无法进行有组织的维权,即便是民选的官员也可能滥用权力损害农民利益。

  农民组织与乡村治理的前景

  我一直有个看法:熟人共同体建立权责对应可能更需要的是伦理约束下的自治而非民主。共同体越小,人们之间的持久互信和伦理联系越多,权力和责任就越容易直接融合为一,“民主”制约的必要性越小。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一个家庭中,儒家主张“父父子子”固不待言,即便是西方人也不会主张三权分立、民主选举父亲。原因很简单,父权一般都以父责为基础,“虎毒不食子”嘛。家外的熟人共同体,伦理约束就不那么可靠,但比陌生人社会还是有作用,而且它的“交易成本”较低。但是进入陌生人社会,伦理就解决不了问题,必须要有制度安排来制衡权力、保证权责对应。

  乡村的熟人社会也是这样,实际上熟人群中通常会有一些成本更低的功能,可以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和集体行为中的权责对应等问题,如果合理使用这些资源,有民主当然不错,没有民主,也不见得就是大问题。其实许多不发达的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民主不民主,而真正最需要民主的,是那些缺少直接人际情感联系的陌生人社会,大尺度社会。民主制度实际上是在陌生人社会建立权责对应的一种运作方式。

  因此,中国最需要的应该是县一级(如果县以上一时还做不到的话)的民主。村一级主要是发展有效的自治。那么乡镇这一级怎么办呢?我觉得在中国很多地区,乡镇一级的确可以变成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成员可以是职业文官即公务员,由上级派任并对上级政府负责。当然前提是上级(县)政府本身是民主政府,它是民主政府的派出机构。那么,乡镇一级的农民公民权利如何体现呢?不一定体现于直选乡官,组织农会的权利更重要。有农会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跟政府沟通、谈判,我觉得不仅没什么坏处,反而可能是乡村治理的一个好方法。没有那么高的行政成本,那么多负担,还能保持一定的效率。老百姓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虽然乡官是派出而非民选,但权力有制约,责任可追问,不能为所欲为,农民有诉求可以通过农会来与之协商,乃至向上级政府请愿。他的施政仍然需要征得农民同意。我觉得这比在乡镇直选与否这个问题上相持不下,可能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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