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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定

来源:农业部

时间: 2008-4-2 11:00:06

  4月1日,本网讯记者从农业部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为促进我国地域特色农产品的加快发展,农业部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定工作,力争今年新登记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马爱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对于我国农产品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特色农业的重要抓手。

  马爱国告诉记者,《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配套的登记规范和公共标识使用规范也即将发布实施。首批12个省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试点已有125个产品通过了专家评审,其中的28个农产品将于近期向社会公示。

  农业部要求,各地一要把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情况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二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行为;三要抓紧培养一批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分期、分批对省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全面启动登记认定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四要积极引导、培育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作为申报主体,扎实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和登记审核工作;五要依法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管理,维护广大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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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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